安徽省电子学会章程
(第七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安徽省电子学会”。英文名称为:Anhui Institute of Electronics,英文缩写为:AHIE。
第二条 安徽省电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全省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学术性的、非盈利性的、依法登记的全省性法人社团。是本省发展电子信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 学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科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挂靠安徽大学。本学会接受中国电子学会、安徽省科协和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安徽大学磬园校区理工B楼4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电子信息学科发展,服务我省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依法兴办科技实体,承接政府职能转移项目,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普及电子信息等科学知识,组织相关学科和技能竞赛活动,开展科技教育培训工作,举办相关科技讲座及科技交流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我省电子信息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建设高水平信息科技创新智库。
(七)承接科技评估、电子信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和行业标准的研制、政府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发展会员,健全组织,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电子信息科技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开展电子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举办科技成果展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的类别:
(一)个人会员
学生会员、会员、高级会员
(二)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愿意加入学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三)从事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科研、生产、教学、使用和管理的有关企事业单位;
(四)在学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具体条件:
(1)学会会员:研究生、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并达到会员的学术水平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2)会员:已获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电子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3)高级会员: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的高级工程师、教授、研究员以及在科研、生产、教育、科学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4)团体会员:与本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的科研、生产、教学、服务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
由本学会理事以上会员介绍或理事单位推荐,报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办理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优先或优惠获得本学会的资料和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本单位学会会员的意见、呼声和要求,交流学术资料,沟通学术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力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和罢免理事、选举监事会监事和罢免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可以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学会章程规定,每五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向省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省科协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应向省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省科协驻会负责人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会员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个月前报省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省级学会换届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省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备案。按照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
(九)根据需要聘请学会顾问,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可以采取投票和举手的形式进行表决(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为当然常务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及条件
(一)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常务理事须在本专业内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规模以上企业部门负责人,或组织部门批准的处级以上行政管理人员。
(三)理事、常务理事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可对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成员进行调整或增补。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本届设立2个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与产业发展的需要,本届设置9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受学会领导,在本学科的业务范围内由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会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常务理事会提议,向省科协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按到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是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及以上,或规模以上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或组织部门批准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学会副理事长黄志祥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为履行。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学会秘书处、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分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学会秘书处、各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学会专职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七)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要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二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审计资质的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会章程,根据理事会意见进行修改,修改的学会章程,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七条 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后,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学会注销前,须在省科协(办事机构支撑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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